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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黑龙江昆仑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黑龙江昆仑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8)粤73民初2号

原告: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杰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广东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韦廷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王宇,均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昆仑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法定代表人:尚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春,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百森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法定代表人:张中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王宇,均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聚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任霄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黑龙江昆仑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百森饮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聚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29××××.7,专利名称为“饮料罐(330m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以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宏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建辉

书记员郑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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