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业律师事务所常有这样的咨询:我想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那么我是否能和对方分居,两年后就能自动离婚?再三向顾问解释:没有这一规则。按照现行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二是去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从未规定自动离婚。那么为什么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解呢?
这种误解应该是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下产生的。其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者。这一条款的含义是,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而不是说这种情况可以自动离婚,许多人对此却有误解。这一条款保留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所以,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不能和好,并且分居满两年,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庭应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