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进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技巧
律师如何进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技巧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开释的情形有: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经依法讯问,发现其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书;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依法对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转移起诉或免除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立即释放被告人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作出无罪判决,并在宣判后立即将被羁押的被告人释放。
上述无罪释放不同于以下情况:
(1)人民法院在不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将在押被告人释放;
(2)人民检察院根据免除起诉的决定释放被告;
(3)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将被告人变更为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释放。虽然被告人希望获得无罪释放,但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显然不能由被告人意志决定。但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会从案件中挖掘出无罪辩护的理由,从而大力为无罪辩护,最终达到无罪开释被告人的良好效果。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果能成功的为无罪辩护,为无辜的人争取自由,这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首先,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进行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制度恢复之初,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此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甚至今天,仍然强调实质。因此,律师辩护主要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出发,为被告人无罪辩护。要认定一种犯罪,就必须同时具备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否则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第二个境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捍卫无辜。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引入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无罪推定制度,这为律师的无罪辩护创造了条件。要形成一套证据制度,有时我们称其为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如果证据不能形成系统,证据链就会脱离,指控不会成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指控的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在很多情况下,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开始为自己的清白辩护。
第三个领域是为无罪辩护免受程序性侵犯。
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对控方程序违法进行剖析,否定了非法获取的证据,使控方指控失去了有力证据的支持,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刑事诉讼法典第43条:“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负责。严禁用刑事供应、威胁、诱惑、欺诈等违法方法收集证据。司法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进行科学调查,特别是刑事信息的强制供给、欺诈供给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刑事诉讼法》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任何证人的证、受害者陈述、被告供述确实是通过强制或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司法解释的水平来看,违法证据全部排除。毒树结毒果,毒果不好,这就是西方的毒树果理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借鉴了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