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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标准来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嫌疑犯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行构成要件,即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嫌疑人行为所涉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一认定过程是需要通过证明、推定和司法认识等来确认的,而且这种确认程度应达到刑事证明的标准。


那这个标准是什么呢?国外两大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大致可概括为:大陆法系国家以内心确信为标准,普通法系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尽管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不同,但实质内容却是一致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证明标准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但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还没有对该标准做出具体的解释。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数量充足、质量可靠,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它说明,证据确实就是证据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符合证据质量的要求;证据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充分的证据,并符合案件事实的证明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综合全案证据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在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已排除合理怀疑,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经验、规律和逻辑等。在我国引入普通法系的证明标准,很大程度上是排除合理怀疑是逻辑推理中的一种理性怀疑,而非仅指怀疑存在一种可能性,对比与内在确信更符合运用证据塑造案件的过程。


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的有效融合,要求在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时,要对案件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满足证据质量的要求,并且用这些证据形成的事实必须能排除合理怀疑。很显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认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塑造具有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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