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 “犯罪构成” 的法律理论中,存在这样一对概念:行为犯、结果犯。
啥叫行为犯呢?就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往往同时出现,一旦实施了这个行为,就马上达到犯罪的成立条件,同时也达到了犯罪的既遂条件。
啥叫结果犯呢?就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存在一些时间和空间的距离,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可能不会马上产生。行为实施完毕后,就马上达到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是只有当结果出现后,才会达到犯罪的既遂条件。
也就是说,犯罪的成立和犯罪的既遂是两码事,千万不要搞混了,特别是法律科班出身的朋友,一定要弄懂这两个概念。《刑法》里面有400多个罪名,具体到某一个罪名,究竟属于行为犯呢,还是属于结果犯呢?关于这个区别,有很大意义。
如果认为一个罪名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入罪的门槛特别低。比如虚开发票罪。
如果认为一个罪名是结果犯,在特定的结果没有出现时,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这种情况下,虽然也构成犯罪,但属于犯罪未遂。比如故意杀人罪。
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公安局有时不会立案处理。这一点,是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