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这样一起案件引起我们律师的注意,也是因为有网民前来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下面挺小编娓娓道来。
王某与余某结婚十五年,育有两个孩子。在王某生了第一个孩子后,余某经常因琐事殴打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王某为孩子和家人一直忍让,但余某毫无悔意,反而变本加厉,最严重时甚至将王某打的头部骨折。而在平时琐碎的争吵中,王某也伤害了余某。
现王某起诉余某离婚,王某认为余某殴打她构成家暴,主张离婚并让余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此案法院认定余某殴打王某构成家暴,王某致余某受伤不构成家暴。为何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将结合法庭的判决进行分析。
一、为何余某殴打王某构成家暴?法庭将余某殴打王某的行为认定为家暴,主要依据如下证据:
1、王某提交其面部、腿部受伤照片若干及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照片显示原告左眼红肿、淤血,眼内有血迹,小腿部有淤青。在记录、录像中,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
2、2011年至2016年间门诊急诊记录,上述医疗记录资料显示,原告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不同时间段,原告面部挫伤、头外伤神经反应、软组织伤、左眼受击等伤情;
3、110接处警记录若干及鉴定意见书,其中2016年3月21日的记录显示报警人为原告,“反馈情况”显示报警人为原告所致;
4、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案件(事)件的回执单、询问笔录、《验伤通知书》,其中包括《验伤通知书》、《验伤通知书》等。
针对王某提出的上述证据,余某称担保书、承诺书是王某逼迫他写的,王某的伤他不知情,更不是他打的。首先,从余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余某在2011至2016年的一个较长时期内,更频繁地遭受到了较大的伤害。作为同居一方的余某主张不知道对方的伤害和伤害是怎样的。
余某的保证书、承诺书中已经显示了余某对王某造成的伤害,而余某则没有证据证明该保证书和承诺书是在被逼迫下写的,因此其内容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因此最后法院裁定余某构成家庭暴力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