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咨询我们律师事务所,有一家公司欠我货款,现在经营状况很差,还不上钱,我可以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还钱吗?他只能遗憾地告诉顾问:一般来说,这是不行的。顾问很困惑:公司是他的,为什么不能?现在,我们就简单地谈谈为什么不行。
律师声明:
一、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是不同法律主体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用其全部财产为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已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司和股东的责任。企业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它们各自相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对方也不同。二者不可混淆。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人代表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职务,其对外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同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自然不能将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强加于法定代表人。
所以,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其不同法律主体的身份和责任,不得混淆。
二、股东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没有人会怀疑,那股东是否可以随心所欲,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负任何责任?“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列出了股东的禁止行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哪一种行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认为,如果股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或者将公司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混同,都是不履行股东责任或滥用股东权利,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有限定条件。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如果他不是股东,就要求他承担公司的债务于法无据。除了作为共同债务人或债务的担保人,这种情况也适用于我们所处理的情况。
考虑到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希望尽可能收回自己的债权,担心公司是空壳公司、公司破产等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让其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债务人或作为债务的担保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