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被定罪,再谈处罚问题。那么此时非法拘禁罪如何立案?也就是说,法律对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跟着律图小编一起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拘禁罪如何立案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留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一次以上者;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残疾、死亡、精神失常的;
5、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为索取债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人员对明知是无辜者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所谓的殴打、侮辱情节,是指在拘留期间,为了实施非法拘禁而遭到殴打或侮辱。对违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但不应包括故意伤害罪;对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法定刑;故意致人重伤的,按照本条第2款中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只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伤害罪的范畴。
3.所谓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为获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不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犯罪人非法拘禁有一个以上的从重情节,应给予较大幅度的从重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并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事实上,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之间的最大界限是在立案标准之上,非法拘禁行为若符合则构成犯罪。但这也是非法拘禁罪如何立案的要害所在。如果最终认定这一罪行构成犯罪,则犯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