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对嫖娼有严格的法律定义。嫖娼是指不特定的两个人,一方求财,一方求性,双方以金钱为基础,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口淫、手淫和鸡奸。
人们注意:根据上述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定义,应能看出法律背后的道理,如下:
为什麽要强调「不特定的两个人」?这样就不会有情侣、情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情侣之间和情人之间也常常发生性关系,而且从表面上看,两人也有金钱往来。不过,情侣与情人属于特殊关系的人,不属于卖淫嫖娼。
警察部门要将所查的界定为卖淫嫖娼,必须证明双方存在“金钱往来”。可以肯定的是,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对嫖客和卖淫女子单独进行询问笔录?其中最重要的两个证据之一就是要查明双方是否有金钱往来。证明金钱是非常重要的。
刚刚说了两个最重要的证据。除以上提到的钱。另一个重要证据是双方是否有过性行为。每个人都要注意:不同的法律对性关系的定义是不同的,公安部给卖淫嫖娼下的定义,包括卖淫嫖娼中的性关系类型,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性交,而且还包括旨在满足性欲的各种情趣活动(如口淫、自慰和鸡奸)。
卖淫的话,该怎么处理?
假如嫖娼成功,则会被处以10天行政拘留,最高15天,还可能面临5000元行政罚款。
假如嫖娼失败,比如刚谈好价钱,刚给钱,还没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处罚就会相对较轻。被行政拘留5日以下的,可以并处罚款500元。
法律当然不是无情的。假如这个嫖客最初作案,认错态度也很好,表示要痛改前非,处罚也会比较轻。行政拘留5日以内,并可同时缴纳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