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城市建设,北京到处都在拆迁,其中很多都是农村宅基地。这些宅基地大都年代久远,使用权也都登记在老人名下,在老人去世后使用权证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等到这房子拆迁,没有作为被安置人的子女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吗?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给您分析分析!
张某和何某是夫妻,一共有六个子女,分别为张某1、张某6、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何某于2012年9月死亡、张某于2018年10月死亡,二人父母均早于其二人死亡。1975年,张某和妻子何某盖了四间房,登记在张某名下。1983年,二人又对其名下的四间房进行拆除翻建,2013年他们的儿子张某6又拆除翻建加盖成共计27间房。但张某1却称2013年翻建房子的钱是父母的,和张某6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的房子在2012年之前就占地300多平,不是张某6之后扩建的。后来,房子在2017年被腾退了,是张某6代张某签的腾退协议,被安置人一共三人,分别是张某6、张某1和张某。而这次腾退面积为301.74平方米,共获得了三套一居室加6660126元,这些钱全由刘某6领走了。张某的其他子女均想要分得腾退利益,于是就将张某6起诉到了法院。
那张某的其他子女到底能否获得钱和房子呢?这和房子本身有关,下面我来给您分析一下。
一、该房屋到底是不是张某和何某的遗产
在庭审中,法院调出了房屋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张某,登记日期为1997年2月20日,用地面积253.4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28.59平方米。但我们都知道,后来房子进行过数次翻建,而到底是谁翻建地决定了房子到底是谁的。如果房子是张某自己出资翻建的,那么这房子就是张某和何某的,那肯定是遗产,但如果是其他子女出资,那房子就不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就不能算作遗产。所以,在拆迁案件中,弄清楚房子到底是谁的这一点至关重要。有人就问了,翻建房子都是那么久远的事了,如果无法证明房子是谁翻建的怎么办?这就是我要给您分析的第二个问题了。
二、在无法证明房子到底是谁翻建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
在这个案子里,张某1和张某6明显持有相反意见,张某6说2013年翻建房子是自己出资,而张某1却说2013年翻建房子是他父母出资。而且房子也进行了多次翻建,这个时候法院该怎么认定呢?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多,法院一般是依据常识进行认定的。在这个案子里,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张某6和张某共同生活,而涉案房屋是在2013年进行翻建的。但这个时候何某已经去世了,张某也已经近90岁了,依据常识,张某1主张翻建房屋的出资来源于张某,但提交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他的主张,所以法院对张某1的主张不予采纳。而基于张某6和父母一起生活,在张某6翻建房屋的时候张某也没有提出异议,结合翻建前原有房屋情况、翻建后房屋的情况,法院确认张某6享有案涉房屋60%的份额,另40%的份额属于张某和何某的遗产。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在父母高龄时,是没有能力出资进行翻建的,而与他们共同生活的子女出资翻建房屋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会认为部分房子应当是该子女自己的,而非父母的。
三、到底哪些拆迁利益是遗产呢?
我们知道,拆迁款补偿数额往往涉及到众多因素,下面有很多具体的名目。那到底哪些是遗产呢?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其中所有权补偿款共735420元系针对房屋给付的,因此这一部分应当按照之前确认的房屋比例进行分割。也就是说294168元为张某和何某的遗产。使用权补偿款系针对土地给付的,因此也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分割。提前搬家奖按户发放,但张某1并不住在这里,所以这部分应当是由张某和张某6所有,应当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提前搬家大奖按面积计算、搬家补助费按房间计算,因此应当按照上述比例分割。空调拆装费、有线电视补偿费,因为房子最近是2013年由张某翻建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周转期费用、交通补助费、冬季取暖补助费均按照人口计算,张某1本身就是本安置人之一,因此这一费用应当析出张某1自己的份额,然后扣除张某6自己作为被安置人的份额,其他的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合法出租的房屋补助按照房间计算、剩余原房面积补偿按房屋面积计算、腾退安置补贴按房屋面积计算,因此均应按照上述确定的比例进行份额。以上按照比例分割的,属于张某的应当作为其遗产在六个子女中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所以,总结下来,如果不是被安置人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的,其可以作为被腾退房屋使用人的继承人身份继承相应比例的利益。而具体遗产的数额需要法院根据拆迁协议中补偿款的名目进行认定,属于被腾退人所有的部分均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