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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我们常说让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就能实现正义,事实上正义远远不止是结果上的正义,真正的正义应该是达到实体(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那么多冤案、错案告诉我们,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就是空谈。而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通过控制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达到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我辩护和获得律师辩护是法定权利,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中国刑诉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公、检、法职能部门,必须在严格依照刑诉法所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而保障人权是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而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于对抗检察院控方的指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罪轻的人不致重判,这种控诉与辩护两者职能的对抗,有利于使案件事实更清楚,以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前几年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冤案、错案都告诉我们刑事判决不是儿戏,可能关乎一个人的生命和自由。生命不可能重来,自由不可能用金钱买到,一起冤案或错案可能毁掉一个家庭,也可能让一个人付出生命的代价。法律赋予杀人犯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一方面在于监督、制约公检法的执法行为,一个普通人在面对公权力时,是无力的,只有专业知识领悟的律师可以帮忙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法》上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人能预知真正的真相,在法院定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律师的职责不是为嫌疑人脱罪,而是通过辩护提出自己的质疑,促使控方不断的发掘真相,防止冤假错案,让无罪的人免受刑罚,让有罪的人罪当其罚,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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