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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业佛山律师解说一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哪些权利

拓业佛山律师解说一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哪些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调整时,曾遭到广大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的质疑,他们认为这增加了律师犯罪的风险。随后,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相应调整,正式通过法律案。自2016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生效,其中对违反法院纪律的行为也作了详细规定。应该承认,法庭是个严肃的地方,也是一个矛盾易集中爆发、非常敏感的地方。律师作为专业法律界人士,应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权威,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然而,当律师或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应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基础是什么?咱们还不如一个盘点。

1申请回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及其他人介绍案件;(三)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四)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其支付费用的活动;(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当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参加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并移送人民法院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参加本案审判的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不得再次参加另一审判程序。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期间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回避,包括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鉴定人、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法关于复议请求权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经审查被驳回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驳回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未进行复议。第31条检察人员申请出庭时,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休庭,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休庭情况。

第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申诉的当事人提出问题。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批准,可对公诉人提问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提问。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都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原告提问。第二百一十二条刑法解释、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由提出问题的一方进行;提问后,对方经审判长允许,可以提问。

四.质证权第二百一十八条证据提交法庭后,对方应当辨认并陈述。控辩方可以相互质证,相互辩论。

《关于要求见证人出庭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2条,提交诉讼的一方提交证据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向审判长发出通知,要求见证人、鉴定人出庭或出示证据。

6申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的权利《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作证,并提供鉴定意见,理由成立的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应通知专业人员出庭。

七申请出示证据的权利《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已经提交人民法院并且已经提交人民法院,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申请出示。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方出示或播放;当事方需要宣读时,由当事方宣读。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提出证据,通知新证人出庭,要求取得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调查。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必须根据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资料,或者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通知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相关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资料,在收到调查证据资料决定书后3天内交给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被告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且移送的卷宗中无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其撤回起诉。

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经审查,对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没有疑问,在法庭上说明情况和理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不予再审。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辩护,不受法律追究。除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第二百八十八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法庭调查终结,就定罪量刑、证据和法律适用等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11定罪量刑分开辩论权《刑法解释》第231条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重点关注量刑等争议性问题。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引导控辩双方辩论定罪,然后再进行量刑辩论。

十二提出异议的《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姓名、来源以及证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必须允许的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事件无关或明显重复时,仲裁庭认为不必要时,不允许刑法解释第233条法庭辩论时,主审法官应充分听取辩护双方的意见,辩护双方与事件无关、重复或责备对方的发言应予以注意、制止。如果辩护双方的问题、问题方式不当或与案件无关,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要求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支持或拒绝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审判长也可根据情况制止。

十三、要求被告人上法庭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分别询问。根据需要,可以传唤被告等人出庭对质。

恢复法院调查辩论权的请求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合议庭在法庭辩论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需要调查的事实时,审判长在调查新的事实后,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继续法庭辩论。刑法解释第236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重新开庭审理;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重新开庭审理。

《刑诉法解释》第208条规定,如果强制执行证人出庭,应当由院长出具强制执行证人出庭令。

16.《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保护证据人权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威胁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不得披露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在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确需保护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7.《法院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应当穿正装或者便装,不得穿监管机构的鉴定服。法院审理案件,除认为人身危险性较大,可能危及法院安全外,不得对被告人或者上诉人使用限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诉、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或提问,须经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请求有关人员退庭的权利,《刑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证人、专家证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审理此案。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检察官适用于在审判前出示尚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不同意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如果理由成立,确实有必要表明的,可以允许表明。被告提出有必要为新证据准备辩护时,法庭可宣布休庭,并决定准备辩护的时间。刑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请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应当在法庭上允许。如果没有辩护人,被告人拒绝出庭,应当宣布休庭。此外,对涉及被告人(上诉人)人身权利的某些情况,尽管法庭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但根据情理,辩护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诉。例如,被告人因身体状况不佳,可向法院申请坐席;被告人因接受审判时间较长,可申请坐席;视情况而定。如果申请是合理的,相信法庭将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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