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男,1989年)冒充女性与多人恋爱,并多次开房,甚至以怀孕为由与他人结婚,骗取彩礼等钱款,看看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
一、盗窃罪
2014年6月份前后,被告人张三化名张甲,以女性身份在网络上认识刘甲,多次扮女装与刘见面。2015年2月份,张三和刘某甲在某市中心汽车站南一宾馆开房,张三趁刘某甲睡觉之际,将刘钱包里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偷走,并将刘押在宾馆前台的身份证拿走。后利用该身份证将银行卡中的4700元取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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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刘某陈述
2014年大约5月份或6月份,在我QQ上有一个QQ号是28×××47,网名是baybay的女人加我,我们就开始在网上聊天,她天天给我发信息,她说她叫张晓(小)敏。到2015年2月份一天晚上,她又约我见面,我说在××镇,她打车到DY接上我。我们进城到中心汽车站往南一点一个小宾馆开了二楼一个房间,我把身份证押在老板那里。我们玩了一会儿就睡了,到早上6点多,我急着上班就先走了,但忘拿身份证了。到厂里发现我的一张农行工资卡不见了,我给张晓(小)敏打了电话,她说还在宾馆,我赶快坐车到了宾馆,但她已走了。我向老板要身份证,老板说那女的把你身份证拿走了,我就给张晓(小)敏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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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诈骗罪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三化名张某甲,以女性身份在网络上与人聊天,并扮女装与网友见面交往。同时虚构其无父无母,跟随开发房地产、开办驾校的三个舅舅共同生活的家庭背景,虚构其开办有安娜彩妆店的事实,使用欺骗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1606元。
1.2014年6-12月期间,张三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某市HY县的刘某乙,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张三多次扮女装与刘某乙见面交往,后虚构其怀孕的事实与刘某乙举办婚礼仪式,骗取刘某乙彩礼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4500元,后张三逃离刘某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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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4年,张三通过网络认识张某。2015年9月,张三虚构其开办的安娜彩妆店进货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张某丙1000元。
法院认为
一、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某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张三的手机及其它物品,由某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三、被告人张三在盗窃及诈骗犯罪中窃取和骗取各被害人的违法所得,除2015年12月已归还被害人张某某的810元外,依照本院查明的数额,依法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