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衡阳,男子周某见熊某戴着口罩,便去撕扯,两人发生口角。刘某被人拉走后,再次返回将熊某的手臂打断。法庭判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因熊某病情变重,拟对周某加重处罚。
【法律人的事】声明:
目前,戴口罩是基本的防护措施。被告周某不戴口罩,竟因他人戴口罩殴打他人。接下来,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周某的行为是什么罪?
黄某在公开场合撕扯他人面罩,致人受伤,构成两种犯罪行为。一是寻衅滋事罪,二是故意伤害罪。两项罪名中应择一重罪,处罚周某。至于哪一个是重罪,则要看受害人的受伤情况。
2.受害者受伤情况对定罪的影响。
受害人受伤最初为轻微伤,故意伤害罪对轻伤量刑为3年以下,对寻衅滋事罪量刑为5年以下。因此,选一项重罪,周某应处寻衅滋事罪。
受害人的伤情后来恶化成严重二级,故意伤害罪对重伤的量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在重罪的基础上,应当认定故意伤害罪。
3、被告人周某的事后行为对量刑有何影响?
罪行发生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实践中可以从轻处罚,甚至依照认罪认罚程序予以减轻。而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这样做,所以量刑会从重,而且还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