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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导致多人受伤,律师力争减轻处罚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数十人发生冲突,造成双方人员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三人轻微受伤。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涉嫌犯罪嫌疑人八人。一名被告陈某委托张礼美律师全程介入,提供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简介:
2013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孔某、李某等被邀请到成都市高新区某歌城某歌城参加朋友生日聚会。被告人孔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该包间外被他人劝阻。十月二十五日1时许,孔某邀约被告人吴某等数人来到歌城,李某也邀约被告人陈某等数人到歌城。歌城两方人员在对峙的过程中发生冲突并相互殴打。双方使用或抢夺钢管、刀具,持械打斗,最后造成六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三人轻微受伤。

个案处理:
他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第一,张律师反对陈某所涉嫌的罪名,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特点,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典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处罚。此案虽有一人重伤,但现场情况混乱,无法确定重伤者是谁致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陈某进行了聚众斗殴。第二,张律师多方参与组织协调工作,使双方斗殴人员相互达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张律师对陈某进行了指点,并在其户籍所在地给陈某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张律师向法院出示了陈某家一家的严重疾病记录。张律师综合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陈某是初犯,系受人邀约参加斗殴,其加入该组织时已近混战,参与程度不高,系从犯;2、陈某认罪悔罪,因其家庭生活困难,是家庭主要支柱;3、陈某虽受邀参加斗殴,但也是情急之下见朋友受伤,并适用缓刑。

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陈某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陈某得以继续在社会上工作,并照顾家人。同时,孔某和李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顾问处理刑事案件,对于一些有争议或易混淆的案件,罪名的确定是案件辩护思路的关键和前提。对该犯罪和彼罪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在这一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专业素质、敬业精神、丰富的经验,会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对委托人有很大的直接影响。这起案件,正是由于辩护律师对案件的用心、细心,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通过专业的分析判断和精确的辩护,减轻了委托人的惩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刑期可以免于监外执行,深得委托人及其家属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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