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夫妻间有忠实义务,但可惜有的人在诱惑面前毫无抵抗能力,不仅违背了结婚时的誓言和承诺,还一再伤害爱人,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暧昧关系。因此,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第三人财产,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该财产?
基本矛盾问题
小孙儿和小白最初是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婚的,由于前期彼此缺乏磨合,婚后的生活常常发生争吵。
09年,夫妇二人因购买理财产品认识销售丽丽。经过长时间的二次接触,小孙与丽丽逐渐产生了好感,并于次年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讨好丽丽,小孙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0万元汇入丽丽名下的账户。
假如丈夫只是外遇情人,小白还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却突然发现账上少了三百万,说什么也忍不住了。因此,一纸诉状将小孙和丽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孙无效并返还赠与。
但是据丽丽说,小孙多次向自己承诺要结婚,恋爱后更是为了小孙做过人流,承受了巨大的身心痛苦。小孙出于内疚,而且因自己青春耽搁了5年多,是自愿赔偿这5年恋爱期间所花费的费用。
那么小孙赠与丽丽这300万,小白能不能要回?
法庭裁定:
由于小孙与丽丽之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给丽丽300万元是一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生活需要,也不符合小白的利益,也不符合小白的利益,因此该行为无效,丽丽因此获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配偶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1.婚外同居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但其无效不能等同于赠与无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单独判定。如赠与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旦完成,则不予撤销。
2.配偶一方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利。尽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但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即便夫妻共有的财产权利受到侵犯,也应由侵害一方对另一方负责。
3.婚外同居,双方都有过错。若判令物全部返还,不能体现对作为主要过错方的受罚。
二是主张
1.赠与的钱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与不当的第三人侵犯了夫妻对方的财产权利。
2.从社会角度来看,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
3.关系不正当的第三者取得财产并非出于善意、有偿,而且是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未经与夫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给予,应认定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件为典型的婚外情赠与纠纷,在处理中要从法律、情理和当事人的利益权衡等方面综合考虑。
通过对近年来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查询,律师认为,法院一般倾向于以下几点:
配偶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行为。结婚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拥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此种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还有些人认为,在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多见,这一情况应对“被小三”方的利益保护。事实上,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是相当困难的。
情感问题不是一种商业行为,有了付出并不一定有收获,在双方都是成年人的情况下,应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