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和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故意“明知”的判断,应根据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联系、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种类和数额、犯罪所得及其利益的转化转移方式、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的除外:
1.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的;
2.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手段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产;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产,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5.无正当理由,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的;
7.其他可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洗钱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本账户;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四)跨境转移资产;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最重要的是知道犯罪所得的性质,根据事实参与、非法渠道转移、不合理低价取得、赚取高额手续费、银行账户间资金大量转移、财产与收入明显不匹配等特征来判断洗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