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加富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4901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龙升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6502720J。
法定代表人: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德加富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2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1000446008。
法定代表人:许**。
被申请人:许**,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肖**,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全*,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顺德加富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许**、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德加富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许**、肖**、全**在银行的存款77719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德加富士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许**、肖**、全**在银行的存款77719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