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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父母名下公房有出资,离婚时怎么分

父母购买公房时,小夫妻也出资了,那么这套房子是父母的,还是小夫妻与父母共有的?您看完今天这个案件,会有清楚的认识。

老刘是中医院的一名退休职工,儿子小刘与儿媳张丽收入都比较低,所以婚后就只能跟老刘一起生活。

结婚初期一家四口居住在老刘单位分配的二居室。后来因二居室太小,老刘的单位将二居室房屋收回,又重新分了一套三居室。老刘单位房改时,老刘跟单位签了购房合同,当时单位还补贴了10000元。三年后,老刘取得房产证。

本来还算美好的生活被突如其来的一场事故打破,小刘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儿媳张丽在小刘去世后仍旧与老刘夫妇生活在一起。时间长了,老刘和张丽常有摩擦,老刘多次要张丽搬出去,张丽始终不同意,后来老刘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儿媳告上了法庭。

张丽认为当年和小刘结婚之前,老刘承诺有婚房。更重要的是婚后自己与小刘的工资全部交付老刘,购房款中有自己与小刘的贡献,房子他们也算是出资了,房子本来就有他俩的份儿。自打小刘去世后的十年来,她一直居住在房子内并照顾着老刘夫妇,张丽认为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家庭共有,她当然占一份。

那么这套房子到底是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基于上述规定,本案的房子是以老刘名义参加房改的,产权登记在老刘名下,房子应该属于老刘夫妇所有。张丽对于房屋归家庭成员共有的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撑,所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张丽和小刘婚后将工资收入交给老刘,购房款可以看作是由老刘夫妇和小刘夫妇共同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丽和小刘的出资应作为债权处理,由老刘夫妇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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