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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9)粤2071民初9608号之一

原告:邓**,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为37111.99元(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3月19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1243.33元;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4月20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682元;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5月7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12960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5月17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2093.33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6月22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1853.33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7月25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4900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7月27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1620元;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9月5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8120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9月10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1320元;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9月12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653.33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9月27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1206.67元;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2018年11月9日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为46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被告因朋友介绍结识,被告表示原告可以通过向被告出借资金,从被告处获得保底利息,每月利息按20%计算,本金可随时偿还。因此,原告从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11月9日多次向被告支付借款,共计出借218000元。期间,被告每月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2018年10月被告未能足额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开始向被告追索借款,却被告知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如约支付利息、且本金也暂时无法偿还。随后的几个月,在原告的追索下,被告仅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共向原告偿还本金17500元,偿还利息89000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告徐桂莲辩称,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以卢海香等为核心的诈骗团伙以投资”的名义骗取徐桂莲、邓金兰等被害人信任后,邓金兰转账给卢海香的“投资”。只是由于卢海香声称“投资”众多,无法一一对接,要求邓金兰等先行转账给徐桂莲等,再由徐桂莲等人统计后全额交给卢海香。原被告均为受害者,被告徐桂莲及其他众多受害者已经于2019年4月向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报案。被告徐桂莲就其辩解,提交了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初步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徐桂莲陈述的卢海香的上述行为涉嫌诈骗,涉嫌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已于2019年6月21日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诉保保全费1796元(原告邓**已预交),由原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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