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直播交友,很多人无法分清究竟怎样才算犯罪,其实这牵扯到多方面的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下面就来听小编分析。
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以美女直播为卖点,吸收粉丝,再对粉丝中观看时间长、充值金额大、年龄适中的年轻男性做“入套男”,并把“入套男”的信息推到公司运营团队。
事实上,虽然公司通过微信、 QQ等平台与粉丝沟通,但,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探究是否虚构的身份,以及以何种行为导致粉丝打赏的原因?
情况一:如果美女主播在直播时,公司运营团队根据“话术”的指令,以“谈恋爱、结婚”等名义进行虚假诱导,并让粉丝误认为微信、 QQ的对方就是美女主播,在微信、 QQ的引诱下,进行“谈恋爱、结婚”等虚假诱导;而让粉丝误以为微信、 QQ的对方是美女主播。
因打着美女主播和粉丝“谈恋爱、结婚”之名,引诱粉丝,该行为具有虚构身份和隐瞒真实目的;粉丝在被误认后,进行充值打赏,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情况二:尽管公司运营团队的操作人员在“话术”指导下,仅以美女主播的名义在微信、 QQ上进行交流互动,以此为美女主播在直播时能够获得粉丝充值打赏的基础。
女主播在直播时,通过专业的话术技巧,让粉丝陷入“桃花池”,粉丝为了能够获得美女主播的芳心而进行充值打赏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由于公司操盘手并没有以美女主播的名义在微信、 QQ上谈情说爱,粉丝是为了得到美女主播的芳心,而进行充值打赏。
这两种情况中,关键点是否具有虚构身份,隐瞒真实目的。
前一种情况是,带有虚构身份和隐瞒真实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粉丝产生误解,对其进行充值打赏,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犯罪。
后一种情况下,公司运营团队操盘手以美女主播名义正常交流互动,并没有虚假的“谈情说爱”,而是真实的互动交流,粉丝充值打赏纯属其真实意思,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