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立案之前,不能采取搜查措施,必须在立案之后进行。事实证明,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办案机关决定立案是有先决条件的,不能随便立案,为了弄清楚某一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必须先进行一次初步调查。案件受理后、立案前的调查工作,我们称其为“初查”,初查并非严格的刑诉法术语,但确实是办案过程中的必然。
对于《监察法》初查阶段的调查措施,规定比较模糊。通常参考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174条是这样描述的:对于被受理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者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被调查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扣押、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174条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在案件受理后、立案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般侦查措施,这包括搜查。何谓一般调查措施?即不限制人身权、财产权的措施。
总之,即使在案件立案之前,办案机关仍可依法采取搜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