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的作用
律师的第一个作用,就如同教当事人玩牌,了解诉讼规则。
有的人没有玩过斗地主,不知道出牌规则。有的人没有参与过诉讼,不了解庭审流程。我想,“白嫖”过律师服务的人都知道一点,有不懂的问题随时咨询律师,很快就能得到有针对性的答复,从而能够及时、从容地采取应对措施。
律师的第二个作用,就如同教当事人出牌,实现效益最大化。
在手上现有牌面的基础上,如果要赢或者实现赢面最大,需要考虑可能采取哪些出牌策略。对于代理案件,则需要综合在案证据是否充分、诉讼成本和时间投入等因素,决定是否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解,以避免当事人承担最为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的第三个作用,就如同计牌器,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有的人玩牌,打着打着掉了一两张大牌自己也没注意。有的人玩牌,对方故意隐藏了一两张小牌进行“报点”自己也没发现。在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可以基于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分析,发现己方可以补充提交的证据,或者调取对方不利于其主张的证据,判断对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使己方在事实认定方面有据可依,诉讼主张得以支持。
律师的第四个作用,就如同给当事人建议,实现风险防范。
正如在摸牌结束决定是否“叫地主”的时候,律师可以综合现有牌面和当局效益提出风险警示,建议是否“叫地主”。有的当事人往往认为“富贵险中求”,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许多风险性条款未加以重视,律师则可以对其中风险进行识别、排查和提示,从而建议当事人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
综合而言,可以明显看出,律师代理服务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牌面好坏,即当事人对涉案纠纷证据留存度的多少,但也不是没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和余地。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当你手上只有一堆散牌,而另外两人人手几个“炸弹”的局面下,律师也无能为力。
例如,在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案证据显示承包人的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结果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庭陈述企业与案外第三人有挂靠关系,因而最终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认规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哪一个律师来代理案件均不可能改变判决结果。
二、律师的价值
律师的生存技能有两项,一张嘴,一支笔。在实际工作中,律师工作工具只需要一台可以联网的电脑。
至于工作成果,《代理服务方案》《代理意见》《质证意见》《法律风险告知函》等等,无一不是文字性成果,难以进行评价和量化。对于诉讼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结合判决结果对律师代理工作进行评判。对于非诉服务,有没有什么成效,律师难以自证。
我很赞同一位律师同行的观点,我们不是要等当事人来感知律师的意义和价值,而是要主动展示律师工作所具有的作用。对于很多非诉业务,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大量的诉讼经验做支撑,通过诉讼案件的把控发现风险点,从而有效地进行排除。
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后路径,律师更多的作用体现在风险防范方面。李嘉诚先生曾经说过:“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形成“事前全面防范、事中全面控制、事后及时补救”机制,应当是企业合规建设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案件的结果。尤其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律师制度的设计关乎法治建设,关乎人权保障。哪怕对于“必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为其指定法律援助辩护人,不仅遵循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程序上也是对于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就算执行死刑,也要被告人“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