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分居期间约定一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未如约履行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双方上述约定吗?看完今天这个案件,您就明白了!
刘红和王刚通过网络认识,在别人的眼里两个人都已经是大龄剩男剩女,都着急结婚,所以在相识五个月后就登记结婚了。就因为婚前对对方不了解,结婚太仓促,为婚姻埋下了风险。结婚后两个人是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孩子王小宝出生后,两个人感情也没有任何好转,但考虑到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两个人还是想维持形式上的婚姻,于是在王小宝一岁多时分居,并签了一份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王小宝由刘红抚养,王刚每月付抚养费3000元,在每月1日前支付,如果王刚逾期付抚养费,每逾期一次要付赔偿违约金30000元。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王刚每月如期支付,但从2017年9月开始王刚未再支付。
2018年12月刘红和王刚最终还是离婚了,之后刘红作为王小宝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刚支付分居期间从2017年9月到2018年12月的抚养费并且要求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这个案件有两个法律问题,第一: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第二:法院是否支持高额的违约金?
第一个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刘红和王刚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刚理应按协议履行,故对于王小宝要求支付拖欠的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应该支持。
第二个问题:父母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抚养费是基于法定的义务,而不是父母之间的分居协议。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适宜用违约金进行约束。并且法律设立抚养费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抚养费本质上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抚养费中获利。所以法院不会支持王小宝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