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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款,妻子能要回来吗?

都说夫妻之间是有忠诚义务的,但遗憾的是有些人在诱惑面前毫无抵抗能力,不但违背了结婚时的誓言与承诺,还屡次伤害自己的爱人,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案子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第三者财产,另一方能否主张予以返还呢?

一、案件介绍:

小孙和小白当初是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结婚的,由于彼此前期缺乏磨合,婚后的生活经常发生争吵。

2009年,夫妻俩因为购买理财产品认识了销售丽丽。在一来二去的多次接触后,小孙与丽丽渐生好感,于次年即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讨得丽丽欢心,小孙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丽丽名下的账户汇款300万元。

如果丈夫只是在外面有情人,小白还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突然发现账户中少了300万元,说什么也不能再忍了。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孙和丽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小孙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300万。

但据丽丽说,小孙曾多次向自己承诺要结婚,恋爱后更是为小孙做过流产,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小孙出于内疚,而且因耽误了自己5年多的青春,是自愿补偿这5年恋爱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那小孙赠与丽丽这300万元,小白是否能要回来呢?

二、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律师在查询了近几年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后发现,法院一般的倾向性处理意见为: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求返还。

三、法院判决

本案法院认为小孙基于与丽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丽丽转账300万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小白同意,损害了小白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丽丽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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